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第十七条(抵销机制)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用经过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
来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和制造业协同废弃物处理以及电力消耗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
1吨当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2015年2月16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控排企业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我省审定签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碳量抵消实际碳排放。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除了符合《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二)非来自水电项目,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三)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较早前北京、上海、重庆3大试点已公布其CCER抵消政策,对进入该地区参与交易的CCER项目提出入市要求,不少CCER项目吃了闭门羹。广东试点碳市场虽未对进入本省参与交易的CCER项目提出时间方面的限制,但门槛也颇高。广东省主要青睐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同时将水电、使用化石能源发电、供热和余热利用的CCER项目以及第三类项目(pre-CDM)拒之门外。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 管控单位可以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年度碳排放量。一份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
管控单位在本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配额履约义务。
碳排放抵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配额管理单位的审定排放量超过年度所获配额的,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履行配额清缴义务,1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配额。
第十三条 鼓励配额管理单位使用林业碳汇项目等产生的经国家备案并登记的减排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第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2月20日)
十条 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量不得超出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1单位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中国碳汇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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