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是一个重要的载体,林业经营类型对发展林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国林业经济专家都在研究这个问题。
一般而言,传统林业17世纪起源于德国,其指导思想只着眼于森林经济效益,目标仅限于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因而被视为单效益林业或生产林业,可称为传统的林业经营模式。
19世纪以后,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德国开始形成了现代林业,其指导思想不单着眼于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同时还考虑保持水土、改善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体育、游憩等的需要,因而被称为多效益林业或生态经济林业。
20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美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林业逐步向多效益林业方向发展,并逐步形成现代林业经营模式。但是,由于这些发达国家的国情、林情各不相同,他们所采取的林业经营模式亦各有异。归纳起来,他们主要有三种经营模式:一是森林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一体化经营模式;二是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模式;三是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模式。就目前而言,这三种模式可以认为是世界林业的主要经营类型。
(一)森林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一体化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被称为德国经营模式。德国是森林永续经营的创始国,其森林资源是以人工林为主,分布均匀,集约经营水平高,居世界先进行列。
自从1867年O.F.哈根提出森林效益永续经营理论以来,德国国有林一直采用森林永续经营的方针。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确立了国有林为木材生产和社会效益服务的双重战略目标;60年代后期,德国国有林实行多功能森林经营;1975年,德国国有林开始实行森林、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一体化的经营,即采取永续、经济和公益三结合的原则:
(1)保证森林的永久性、持续性和均匀性的利用效果,满足人民对木材和林产品的长远需求,永久保证森林对气候、水土、空气的保护效益及游憩;
(2)企业以最小的开支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3)尽可能保证森林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以及通过改善森林结构确保其经济效益。
这种经营模式被誉为林业标准经营模式,效果良好。但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森林资源分布要很均匀,集约化程度要高,国家经济实力要雄厚,采取经济扶持等对策。因此,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国家甚少。
(二)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模式
这种经营模式,是以林业分工论和多效益理论为指导,分类经营,侧重于发挥某些效益的经营形式。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皆属于此模式。
例如:
法国自20世纪60年代后采取了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的经营思想,即发挥森林多种效益来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但对不同地区、不同林分、不同树种,则只有突出其主导功能。比如,有的森林以生产木材为主导功能兼顾其他功能,而有的森林则以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为主导功能兼顾生产功能。
新西兰的突出特点是工业人工林迅速崛起,实行集约经营,担负起天然林原来所承担的木材生产任务;天然林逐渐转为保护林,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1980年后,新西兰实行以林业分工论为指导的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的林业发展战略。1985年把国有林划分为商业林和非商业林,采用两种经营形式,由林业部、国家林业公司和保护局分头经营管理。
澳大利亚则把森林生态、环境利用作为经营天然林的首要任务,把发展人工林作为木材生产基地,把一定时期内保持林产品进口等,作为保护和发展本国森林资源的战略。
(三)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模式
这种林业经营模式,是以森林永续利用为指导,充分发挥森林多种效益,实行综合经营,属于前两种经营模式的中间类型。美国、瑞典、日本等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例如:
美国国有林长期以来是采取森林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到1960年林业发展战略进行了转移,如颁布了《森林多种利用和永续生产条例》,用法律形式把森林多种利用和永续生产的原则确定下来。从此,充分发挥森林多种效益,实行综合经营,便成为美国国有林经营的基本指导思想。美国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面积不断扩大,而用材林面积逐渐减少,但森林蓄积量增加了,说明这种经营模式在美国卓有成效。
瑞典林业经营的传统思想是森林(木材)永续生产。但20世纪60年代后,人们热切要求全面发挥森林的三大效益。因此,1975年瑞典颁布了《森林多种用途规定》,国有林开始实行森林多效益的经营方针。
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即采取提高森林生产力、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营方针。进入80年代,人们对森林效益的要求越来越是多方面的,日本因此对林业发展战略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国有林实行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方针,其主要目标是既要稳定地提供木材,又要充分发挥森林公益机能。
由于林业经营模式与社会、经济条件、经营指导思想等因素密切相关,这三种模式各有特色,各有利弊。但从全球来看,有向第二种模式即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模式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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