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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

发布人:碳汇林 发布时间:2013-9-19 5:53:58 本文类别:站内公告 - 站内公告

                                                                                         发改环资[2013]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
    党的十八大做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发展循环经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和基本方式。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把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行动,通过创建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打造城市发展的升级版。为落实这一任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创建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根据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区域特点,实施大循环战略,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普及绿色循环文化,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提高城市(县)环境友好水平、资源节约效益和新型城镇化质量。
    (二)创建目标
    到2015年,选择100个左右城市(区、县)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活动。创建城市(县)的循环型生产方式初步形成,率先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建筑、交通和基础设施基本实现绿色化,生产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的循环化程度明显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形成浓厚的绿色循环文化氛围,循环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通过创建,各创建城市(县)的资源产出水平提高幅度超出国家平均水平,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优于上级政府分解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农村节肥节药工作力度,提高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林业“三剩物”利用水平和水资源利用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园区循环化改造力度,加强信息化管理,扩大基础设施共享,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优化产业带、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空间布局,鼓励企业间、产业间建立物质流、资金流、产品链紧密结合的循环经济联合体,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间共生耦合,形成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产业。
    (二)形成循环型流通方式
    科学规划流通业布局,减少流通环节,发展多式联运,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仓储业利用效率和土地集约水平,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公共配送体系,优化城市配送网络,扩大统一配送和共同配送规模。发展绿色流通业,限制高耗能、高耗材产品流通,鼓励绿色产品采购和销售。加强零售批发业节能环保改造,倡导开展绿色服务。建立逆向物流体系,形成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分散、难回收、价值低的再生资源回收。培育租赁业、旧货业发展。
    (三)推广普及绿色消费模式
    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培养公众节水、节纸、节能、节电、节粮的生活习惯,反对铺张浪费。推广节能节水产品、绿色照明产品、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循环文化创意产品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加大限制过度包装、禁塑、淘汰白炽灯的力度,完成城市限粘、县城禁实任务。引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提高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扩大绿色采购比例,政府机构率先垂范。
    (四)推进城市建设的绿色化循环化
    在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充分体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功能分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系统优化、集成共享。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优先开发空闲、废弃、闲置土地,加强存量土地再利用,扩大城区公共绿化面积。新建城区和旧城改造同步建设再生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完善建成区道路衔接度,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的通行速度和便捷程度,实施道路路灯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进已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的建筑节能改造。发展分布式能源,扩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范围。
    (五)健全社会层面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建设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开展餐厨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园林废弃物等城市典型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深化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推动企业余能、余热在生活系统的循环利用,扩大中水、城市生活污水等应用范围,鼓励企业生产设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有条件的城市要科学规划建设理念先进、技术领先、清洁高效的静脉产业基地。
    (六)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机制
    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动员,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搭建循环经济技术、市场、产品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强化宣传,建设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和绿色学校、社区,在中小学教育中普及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创新政策机制,基本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投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等激励政策,建立起促进循环经济的环保监管、市场准入等“倒逼”机制。
    (七)探索转型发展模式
    结合自身主体功能定位、区域经济特点和资源环境禀赋,科学确定适应自身循环经济发展重点,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总结凝炼一批可推广复制的城市(县)循环经济发展典型模式,开展提高资源产出率自愿行动,建成一批智能型社区、循环型城区、循环文化示范区以及美丽城镇、美好乡村,以点带面,积极探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和措施,切实发挥循环经济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作用。
    申报城市(县)可根据各自资源环境特点和循环经济发展基础,提出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任务,作为创建示范城市(县)的努力方向和重要着力点。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
    1、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的行政区可以开展示范城市创建,县、县级市可以开展示范县创建。暂不接受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整体申请,设区的市及下辖县(市)不能同时申报。
    2、开展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资源产出率统计试点的城市(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正式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
    3、申请城市(县) 属于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的城市(县)或国家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实施了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十一五”期间的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
    5、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三)创建程序
    1、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城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联合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
    2、编报方案。被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城市(县)根据《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创建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超过5年。实施方案经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3、评审公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与现场核查。对通过评审的城市(县)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其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地区。
    4、开展创建。各创建城市(县)按照批复的创建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
    5、验收命名。实施方案创建期满后2个月内,创建城市(县)应当完成创建总结及自查报告并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省级部门的审核报告。提前完成创建目标且创建时间不少于3年的城市(县),也可提出验收申请,但应说明理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将被正式命名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县(市)”。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完善期,到期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创建资格。
    6、定期复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进行复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查或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示范城市(县)称号。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加强资金支持
    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创新金融政策
    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循环经济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创建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债券。优先组织开展项目收益债券等债券创新品种试点。优先将创建地区循环经济项目纳入银企合作范围。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实际为示范创建地区制定系统性融资方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领域。
    (三)政策先行先试
    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创新性政策,国家将在创建地区率先试点。支持循环经济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与创建地区开展深度合作。优先组织创建地区的循环经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发展循环经济管理水平。各地要同步制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的支持措施,一些创新政策也要在创建城市(县)先行试点,集中各类扶持鼓励政策,发挥政策组合拳效用,形成合力。
    (四)开展宣传表彰
    国家将及时总结凝炼示范创建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采取媒体集中报道,制作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资料、召开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对示范创建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表彰。
    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基础较好、积极性强的地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推荐。2013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城市、县分别不超过1个(对于超报的地区,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均不予评审)。创建实施方案报送截止期为10月20日。

 附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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