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江苏生态建设省级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绿色江苏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绿色江苏建设,根据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绿色江苏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绿色江苏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造林绿化和湿地保护与恢复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色江苏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用于林业规划确定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包括造林绿化和湿地保护与恢复。
(二)平等扶持。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投资绿色江苏建设。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绿色江苏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三)先建后补。根据造林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安排与拨付资金,并适当向苏北地区倾斜。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本省境内从事绿色江苏生态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造林绿化项目用于种苗、整地、栽植等方面的补助。
(二)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主要用于国家或国际重要湿地区域内退化湿地的恢复与重建,省级以上湿地保护区建设,湿地类型珍稀濒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
省级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1.5%提取业务经费,专项用于调查规划设计、宣传、检查验收等方面补助,市、县不得再提取专项业务经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一)造林绿化项目
1、丘陵岗地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造林项目,一般造林地按每亩100元左右的标准申请补助,石质山地造林按每亩200元左右的标准申请补助,封山育林按每亩30元左右的标准申请补助。
2、沿海、沿江等防护林,黄河故道防沙治沙等工程造林项目按每亩100元左右的标准申请补助;新建农田防护林项目按农田林网折合面积每亩50元左右的标准申请补助。
3、新农村村庄绿化示范工程造林项目,以村为单位,符合省定标准的(标准另行制定下发),每个村补助10—20万元。
4、绿色通道工程造林按折合面积每亩100元左右的标准申请补助。
(二)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1、湿地(滩、湖)造林参照沿海、沿江防护林造林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2、退化湿地恢复与重建项目。人工辅助湿地植被恢复每亩补助500元,湿地区域河渠疏浚视宽度按每米补助15元至30元。
3、湿地自然保护区项目。人工辅助湿地植被恢复每亩补助500元,生物网、围栏每米补助30元。
4、湿地类型珍稀濒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与恢复项目。人工辅助湿地植被恢复每亩补助500元,生物网、围栏每米补助30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下达
第七条 造林绿化项目根据省下达的造林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湿地恢复与保护项目和新农村村庄绿化示范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省下达的申报指南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林业专项规划的要求,于上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造林计划下达各省辖市,各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当年1月底前将省下达的造林计划分解下达至县(市、区)。
县级财政、林业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级财政、林业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同时附项目申报文本和上年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级财政、林业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按上年度省级补助资金1.2倍向省财政、林业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同时附项目申报文本和全市上年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申报文本统一使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
(一)造林绿化项目。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造林计划完成情况及当年造林计划落实情况,按补助标准确定各市、县(市、区)补助金额,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资金指标下达各市、县(市、区)。
造林实绩为成片造林和新建农田林网折合面积扣除当年安排国家级资金实施的国家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造林面积。
成片造林面积为省林业主管部门在该年度造林检查验收后的通报面积。
(二)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市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报文本审核后,于6月底前将资金指标下达各市。
第十条 市级财政、林业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资金的文件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批复下达各县(市、区)。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林业专项规划,认真做好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库的编制工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县级以上财政报账制。
第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账核算。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成效。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结束后,将对项目进行抽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其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变更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调整的,湿地恢复和保护项目需报经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造林绿化项目需经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