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造林碳汇方法学征求意见稿明确:造林是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是通过森林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造林碳汇项目通过增加森林生物质、死有机质、土壤有机碳碳储量,实现二氧化碳的清除。本方法学参照 AR-CM-001-V01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和 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制订,属于林业领域方法学。符合条件的造林活动可以按照本方法学要求设计、审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及核算、核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在方法学适用性方面,该征求意见稿适用于防护林、用材林、能源林、特种用途林造林(含竹林),不包括经济林造林、更新造林、非林地绿化(如乡村绿化、通道绿化、四旁植树、公园绿化等)。也交待比较清晰,特别是非林地的绿化。
该方法学最大的进步就是基于国情强调了合规性和真实性的问题。在项目审定时,项目业主须提供项目全部的土地(或者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据,如县(含)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或者林木)权属证书。在首次核查时,项目
业主须提供所有项目地块的土地(或者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据。如果项目业主不是土地(或者林木)权属所有人,项目业主应当取得项目边界内土地(或者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人授予的相关权利,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虽然和以前的项目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从更加明确清晰的角度,说明这些证明必须是清晰的,而不是含糊的。
合规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并没有削减,而是加强了。真实性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事实的真实存在,另一个方面是项目活动的真实性。活动的真实性则涉及活动的时间、地点、路线及造林方式、竣工验收。而非包装说明。真实性情况从额外性、监测、基线要求就可以保证了真实性的基本存在没有了障碍。方法学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对项目的额外性进行论证。 免予论证部分: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造林项目,在计入期内除减排量收益外难以获得其他经济收入,通常不具备财务吸引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造林项目,其额外性免予论证:(1)在年均降水量≤400mm 的地区开展的非经济林造林项目;(2)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的非经济林造林项目;(3)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和地方级公益林区开展的生态公益林造林项目。 一般论证部分:其他非经济林造林项目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对项目减排量的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对项目监测部分:项目业主须在项目设计阶段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并且在监测方案中详细描述采取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可靠的外业测定、外业测定的互检互核、内业数据的输入和核实等,明确负责的部门及其职责、具体工作要求、数据管理程序、工作时间节点等。指定专职人员分别负责项目事件、项目边界与地块面积、生物质碳储量、火烧情况(若有)等数据的测量、收集、记录和校核,以确保准确获得项目减排量计算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合规性是需要证明基线的情况。在项目基准线情景上要求:维持项目开始前的土地利用与管理方式,可根据记录(例如县志、
林业志或土地志等地方志或史志)、实地调查的数据等途径进行识别确定。这些要求对项目业主要求同样是很高的。
在进行审定时,对项目合格性要求,很清晰地反映了中国国情。比如在项目审定时,审定机构可以通过项目业主与对林木拥有经营权的相关方签署的协议等核实项目减排量的归属权。项目减排量收益在扣除项目运营成本后,应主要归属于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运营成本包括从项目开发至交易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及项目业主的权益。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应具体实施了造林活动,并拥有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鼓励项目减排量收益扣除运营成本后,至少不低于80%返给具体实施了造林活动且拥有项目土地(或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项目实施主体。
综合评估该方法学,虽然不如CDM碳汇造林方法学严谨,但是也有较大的进步,因为毕竟比较吻合中国现在的国情。然而该方法学如何与国际碳市场的互通互认方面,还缺乏一些梳理和交待。由于语言表达方面,包括组织架构方面做了较大调整,特别是把竹林和乔木林合并交待,表面上看逻辑关系是一样,但是通用性就失去了。因为单单就底层的逻辑关系看,竹林、乔木林、红树林都可以进行合并。(王军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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