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经过长时间的斟酌,终于出台初稿,确实凝聚了很多专家的心血,在针对国情的方法学研究方面,进行了很多深入的思考。现在本网站就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解读如下:
一、本方法学是针对专业开发机构而修订的方法学。整个方法学体系,对阅读者而言,需要有一定的项目开发经验。其中的标注、解释及合规性的限制,针对性极强,有利于让市场回归到正确的方向上,最终达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比如其中对计算工具的排版、对商业分成的合规性要求,会使得市场乱象逐步趋于理性。当然,这乱象也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社会是关系社会,容易使真正技术方成为附庸。新方法学的修订,有利于保护真正的技术方及项目业主的利益,推进社会系统掌握和学习真实的碳汇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项目适用性尽量避开了国际通行的解释,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我们的很多林权证手续有特殊的情况,有适合中国社会的合理特征,确实不宜用国际社会的规范解释。如: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具有由县(含)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流转合同。即使是CDM碳汇方法学定义的无林地,在该方法学适用性中,更加具体,比如:乔木或者胸径 2cm 以上的竹子郁闭成林后郁闭度不低于 0.20;乔木
林带的行数不少于 2行且行距 4m以上,或者郁闭成林后林冠冠幅投影宽度不少于
10m;灌木或者胸径小于 2cm 的竹子郁闭成林后覆盖度不低于 40%;成林后平均
高度不低于 2m,项目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 400m2。其中 2019 年(含)之前开始的项目,土地连续
面积不小于 666.7m2。这些定性定义比较符合现实,减少概念分歧。
三、对乔木造林和竹子造林进行了合并,利于理解上的统一。乔木和竹林是中国造林比较普及的方式,由于目前的林业管理方式,碳汇能力和持久性都可以得到保证,在这种情况下的乔木造林和竹子造林碳汇核证减排量对于社会碳中和来说有极其现实的意义。
四、在额外性方面,充分考虑了重要的地域特征和行业特征,选择了免于额外性论证和一般性论证的方式,利于还原碳汇的真正属性。碳汇项目的障碍在于如果严格按照CDM方法学,则会有大量的逻辑性问题,我国的国情,很多这样的碳汇方式是政府牵头主导,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这些方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持续的,也更具有碳汇的属性,因此在碳中和背景下,这些碳汇方式的减排量,的确具有真实性有效性特征,从逻辑性论证的简化,可以挖掘碳汇资产的潜力,有利于正向引导社会进行碳中和。
五、这个讨论稿需要防范监测不到位的风险。不排除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发生,那么需要定性什么样的方式是虚假行为,如何认识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利益相关方的处理方式应该如果追责并追踪?长效机制如何建立,审定机构在其中的违规行为如何裁定,技术咨询方和项目业主的违规违法行为包括虚假行为如何追责?都值得深入设计和思考。目前由于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相关内容,因此该办法后期还会遇到一些执行层面的障碍。(王军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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